甘建质〔2021〕164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三年行动工作,扎实做好集中攻坚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夯实安全基础,严密筑牢安全防线
各级住建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精准治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全面实行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和消除问题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围绕“辨识风险、消除隐患、遏制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实效,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层级管理。工程参建各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对标对表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层级管理要求和责任制度规定,明确企业总部、企业分支机构、企业职能部门、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责任分工,要全面覆盖,统筹推进,突出重点,排查根源性、共生性、群体性、习惯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整治处理,强化薄弱环节风险管控,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二)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工程参建各方要对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项目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排查,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薄弱环节等方面分析辨识安全风险,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市场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排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应判定为一般隐患;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排除的,应判定为较大隐患;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全面停工或者局部停工整改,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短期内难以排除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特别是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等,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三)形成制度措施清单。工程参建各方要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逐项建立完善制度措施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对于一般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处理,对于较大及以上问题隐患,要认真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完善评估、验收、销号等工作。对于直接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隐患,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员全程盯办,坚决避免问题扩大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三、突出工作重点,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一)切实强化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市场管理。重点排查整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无资质、超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施工,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冒险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安全措施费拨付、使用不到位,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到岗履职等问题。
(二)深入开展危大工程安全排查整治。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顶管作业、人工挖孔桩等危大工程,重点排查整治未全面建立危大工程清单,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落实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未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作业过程未严格按方案施工,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监测,未按规定开展联合验收,未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等问题。
(三)全面提升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水平。重点排查整治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高处坠落半径范围内安全防护未落实,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质量不符合要求,高处作业等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不规范,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三违行为未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未依规处理等问题。
(四)统筹做好文明施工管理。重点排查是否按照《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建质〔2021〕78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2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7〕325号)、《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甘建质〔2020〕279号)、《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质〔2020〕29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扬尘防治、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食堂安全管理规定。
四、强化工作督导,严肃监督管理执法
(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两个清单”管理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和问题不足开展条块式、清单式对标对表督查,对较大及以上问题隐患实施全过程跟踪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复核、评价、验收和销号工作落实到位。强化“解剖式”隐患排查,对容易漏管失控的安全隐患,科学精准防控,强化闭环管理,对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项目要加大专项督查力度,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盲目冒险施工、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等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隐患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真正排查整治一批风险隐患,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曝光问责一批典型案例,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于发现的属于其它有关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事项,应及时按规定移送处理,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五、完善工作机制,分级分类实施清单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和相关单位及项目要健全完善“两个清单”工作机制,分级分类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单位、本项目风险隐患,梳理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根源,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办法,及时补齐短板和强化薄弱环节,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我厅针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要典型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梳理汇总形成了《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指导性清单》(附件)供各级住建部门和相关单位参考借鉴使用,各级住建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单位、项目实际对清单进行细化完善。
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指导性清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指导性清单
问题分类 | 主要责任单位 及人员 | 主要问题隐患 | 查处措施 | 制度依据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建设单位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监理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筑市场 | 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市场 | 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市场 | 施工单位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市场 | 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市场 | 施工单位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市场 | 检验机构 监测机构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安全生产法》 |
从业人员 | 主要负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 |
从业人员 | 注册执业人员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从业人员 | 注册监理 工程师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注册监理 工程师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注册监理 工程师 | 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注册建造师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注册建造师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注册建造师 |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安管人员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安管人员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从业人员 | 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安管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安管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 | 管理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法》 |
从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 |
从业人员 | 作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安全生产法》 |
从业人员 | 作业人员 |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监理单位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 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相关个人违法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消防法》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消防法》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施工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 |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勘察单位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监理单位 |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 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大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 监测单位 |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出租单位 安装单位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出租单位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安拆单位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施工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出租单位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安装单位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出租单位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等,未经监督检验。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相关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 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专项安全管理 |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备注:1.本清单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要典型问题,梳理汇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执行。
2.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有关规定,涉及相关民事、刑事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各级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该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单位、项目实际对该清单进行细化完善。
附件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pdf